当前位置:首页>>检务要闻
玉屏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宣判
时间:2018-06-25  作者:吴仙珺  新闻来源:玉屏县院  【字号: | |

  6月19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由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付某熙涉嫌滥伐林木罪及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该院副检察长姚元屏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

 

 

  经查2017年3至4月期间,被告付某熙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对自己家位于“大田坎”、“灯草沟”、“碳棚湾”、“金角冲”、“井边湾”、“外岭”六处承包山林(防护林)的杉木树进行砍伐。被砍伐的杉木树除一部分自用外,其他用于出售,共计获得人民币12560元。 

  经过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付某某共计滥伐林木313株,立方积蓄47.2424立方米。截至目前被毁林地仍未进行生态修复治理。 

  玉屏县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后认为,付某熙的行为涉嫌滥伐林木罪的同时,造成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民事责任。 

  2018年1月22日,玉屏县检察院就付某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一案予以立案。此案经报请铜仁市人民检察院同意,于2018年5月7日该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被告人付某熙按滥伐株数五倍补种一年以上杉木苗1565株,如未按确定的品种、数量、规格、期限完成补种义务,应按共滥伐林木的价值承担补种林木的费用人民币45352.70元。 

  庭审中,公诉人及公益诉讼起诉人出示了相关证据,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实被告人滥伐林木造成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的事实。

  被告人付某熙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认罪伏法,愿意承担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付某熙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付某熙于本判决生效后一年内在玉屏侗族自治县新店镇丙溪村小路溪组“大田坎”、“灯草沟”、“碳棚湾”、“金角冲”、“井边湾”、“外岭”按滥伐林木株数五倍补种一年以上杉木树苗共计1565株,确保存活率达到85%以上。如未按确定的品种、数量、规格、期限完成补种义务,应按共滥伐林木的价值承担补种林木的费用人民币45352.70元。

  当地群众旁听了庭审。此案系玉屏侗族自治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案件的成功办理不仅增强了案件的法律适用效果,也突显了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落实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主体责任。

 
友情链接
地址:铜仁市万山区梵净大道204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