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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典型案例——铜仁市国土资源局碧江分局怠于履行职责案
时间:2018-03-15  作者:  新闻来源:铜仁市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办案单位: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案情简介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铜仁中天置业有限公司存在拖欠土地出让金问题。
  2012年3月28日,铜仁中天置业有限公司竞得编号为GP-11-47号地块(铜仁市川硐城市快速路南部沿线控规C-03-08)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公司与铜仁市国土资源局碧江分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宗地面积33334平方米,价款3800万元。合同签订后,铜仁中天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至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审查时,尚欠土地出让金1800万元。

  

诉前程序

  2016年4月8日,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向铜仁市国土资源局碧江分局发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追缴土地出让金。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向铜仁市国土资源局碧江分局发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后,引起了该局的高度重视,经多次催缴无果的情况下,该局及时向碧江区院反馈催缴情况,并于2016年5月5日向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16年10月21日,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民初52号判决书,判决铜仁中天置业有限公司向铜仁市国土资源局碧江分局支付土地出让金1800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合同约定的日1‰,从2015年12月9日起计算至2016年10月21日止)。且案件受理费129800元,由被告铜仁中天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生效后,铜仁中天置业有限公司及时缴纳了拖欠的土地出让金及违约金共计20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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