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1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罪犯姚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玉屏县司法局缓刑考察。玉屏县人民检察院在核验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邮寄的判决材料,发现判决中罪犯的身份信息与玉屏县人民法院2017年3月6日判决犯盗窃罪判缓刑的姚某某身份信息一致。经玉屏县人民检察院、玉屏县司法局联合调查,玉屏县人民法院判处的姚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遵守监管规定,每月按时到朱家镇司法所接受教育并参加公益劳动,服从管理,无不假外出作案的可能性。
经查证,玉屏县人民检察院确认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决的罪犯姚某某非真实身份信息。
为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玉屏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同时发函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监督此案,并派玉屏院副检察长黄长河及执检部门负责人潘世斌二位检察官前往成都市办理该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根据玉屏县人民检察院提供的证据材料,建议玉屏县司法局对该犯申请终止执行,收到申请后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回复终止执行决定,待抓获该犯后撤销该判决。
这起案件的办理,切实维护了姚某某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