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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屏:判刑后不报道,逃避监管被撤销缓刑又落网
时间:2018-03-28  作者:潘世斌 江长勇  新闻来源:玉屏县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3月26日,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一名罪犯人未按时报到,撤销其缓刑,决定收监执行刑罚。

  罪犯杨某,玉屏侗族自治县大龙镇人,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21日被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罪犯杨某未按时到玉屏县司法局报到,导致县司法局无法查找其下落。鉴于此情况,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县司法局向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建议撤销其缓刑。县司法局于2015年6月17日向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建议撤销其缓刑。2015年8月3日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杨某的缓刑判决。裁定作出后,玉屏县人民检察院再次建议县司法局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抓捕杨某,因杨某下落不明一直未能抓捕归案。

  截止今年3月25日晚,玉屏检察院终于得知该犯刚从外地回到家中,随即将这一情况向分管副检察长作了汇报。    

  26日上午,分管副检察长与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共同商议对该犯收监执行性方案,确保收监执行工作顺利进行。26日下午,玉屏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的干警全程监督该犯被收监的整个执法过程,最终该犯被押送玉屏县看守所执行刑罚。    

  罪犯杨某顺利被收监执行是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取得的结果,有力的维护了审判权威,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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