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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难逃法律制裁
时间:2018-04-12  作者:朱梦青  新闻来源:德江县院  【字号: | |

  4月3日上午,德江县人民法院当庭对陈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5年10月,陈某某承包德江县某学校部分工程项目,2016年8月,工程基本完工。

  2017年1月至7月期间,陈某某共拖欠47名民工工资共计54万余元,并以不直接面对、不接听电话、更换手机号码不告知相关人员等逃匿方式逃避履行支付工资的义务,致使民工上访,影响极坏。

  劳动监察部门向陈某某送达书面责令支付决定书后,其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继续逃匿,后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追逃人员。

   

 

  2017年9月6日,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德江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对陈某某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提起公诉。

  为了达到该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共同协商,对该案庭审活动采取互联网直播的方式进行,德江县人民检察院派副检察长郑清跃出庭支持公诉。

  庭审之前,公诉人认真阅卷并查阅大量资料,为此次出庭做好充分准备;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逐一出示证据,证明陈某某以逃匿方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且在劳动监察部门介入后仍然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构成犯罪。

  在法庭上,陈某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并表示今后不再犯错,请求司法机关从轻从宽处罚。

  德江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陈某某以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其经做工作已全额支付所欠报酬,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通过互联网直播的方式进行公开审判,具有良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一是具有深刻的警示意义,作为企业家不仅要依法经营,还要依法履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是让广大农民工知道,在合法权益在遭到侵犯时,要及时大胆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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